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有持有子彈之事實,且亦無其他共犯串證之虞,爰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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