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朱全輝 即 朱國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澄輝 即朱國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木輝 即朱國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朱陽 妹即朱國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朱玉梅 即朱國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冬梅 即朱國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國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國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