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66號抗告人 陳立輝 代理人 范呈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108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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