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林陳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利華 間請求離婚及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移轉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房地所有權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呈報本件原告依該聲明對被告請求移轉登記上開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