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0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鐘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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