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71號債權人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清泰 債務人 邱有 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㈡新台幣貳拾參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與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與方式:││││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65%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1月26日起│自民國105年12月26日起││24,165│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元│請求利率計算。│請求利率計算。│├────┼───────────┼──────────────┤│新台幣│自民國105年8月26日起至│自民國105年9月26日起││230,708│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請│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元│求利率計算。│請求利率計算。│└────┴───────────┴──────────────┘附表二:
┌───────┬───────┬───────────────┐│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677%│4.32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