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李明進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原告主張挖除水泥面積450平方公尺=4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