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淵泉 間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33元,嗣於調解程序擴張聲明為840,733元,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220元,應再補繳8,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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