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耶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