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室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19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北門郵局存證
信函5525號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而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之表意
人如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基於同一法理,
應得類推適用該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原積欠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債務,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將其對相對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等債權讓與聲請
人,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
  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收件
 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准就97年9月
19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回執
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台南縣玉井鄉沙田村沙田61號之
1,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又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
送達相對人之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退回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觀之,係經郵局以「收件人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
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冬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