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黃周貴麗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世仲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172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