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
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不爭執
;另被告甲○○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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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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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起息日暨提示│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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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8月26日│200,000元│95年08月28日│AU0000000│甲○○│乙○○│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中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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