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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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3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777元,原告尚欠新台幣51,77
7元之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