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