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八一二號
聲請人即原告寶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丁○○
乙○○丙○○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 孫立德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戊○○為原告寶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召開股東會議經全體股東決議將其對被告就本件之實體權利及訴訟權利讓與聲請人戊○○一人,為此聲請承當訴訟,並提出原告公司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名簿。
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