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史明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11月9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500,000元整,並約定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0年5月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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