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1號聲請人 潘易昌 (即源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源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