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惠 如債務人 陳同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7,974元│104年10月30日起至│15%│104年10月31日起至│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