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債權人天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妙秦 上列債權人天淳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童世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淳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童世煜所有「桃園市○○區○○○街○○號9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上開債務人童世煜(住彰化縣○○○○村○○路000巷000弄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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