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許一弘
許銘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豐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7,0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