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龍華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龍華預拌混│合作金庫商業│95年12月31日│32,000元│QY0000000│06368-8│││凝土有限公│銀行股份有限│││││││司甲○○│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