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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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原告 江明輝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複代理人 胡豌柔 被告清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徐靜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 律師被告眾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高頡芸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訴 字第 98 號裁定(111.09.06)[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移調 字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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