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孝恩選任辯護人林倪均律師
張家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孝恩與告訴人 游家亨 係網路遊戲「亂2online」網友,被告前以帳號「MARK930」申請「危險的男人」(下稱本案帳號)、以帳號「MARK999」申請「濕底下再說」等角色名稱,明知角色名稱「危險的男人」(民國11
0年4月12日更名為「白色天堂」),於109年5月5日某時,已無償轉讓給告訴人使用,經告訴人使用本案帳號取得如附表名稱、數量之虛擬裝備。被告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10年4月4日
3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以IP位址「182.234.204.16」輸入本案帳號之帳號及密碼,而登入告訴人所使用之本案帳號,旋於同日3時49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之網壹電競光明店網咖內,利用電腦連結上網路,以IP位址「220.135.17.61」輸入帳號「MARK930」之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案帳號,將如附表所示名稱、數量之虛擬裝備,於附表所示時間移轉至其角色名稱「濕底下再說」,而無故變更本案帳號原屬於告訴人所有之虛擬裝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俱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
111年8月4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表項次道具裝備名稱數量交易時間1空間念珠【Lv:120】1110年4月4日3時56分許2聖誕之星-強光(永久)13龍舟飛行板(泛舟型)(永久)14舞天破地手15錢500萬6藍色龍舟頭飾(永久)17迷魂劍18帝魂刀19斷魂拳套110強襲護膝(生命型)111強襲戰靴(生命型)112呱呱小鴨耳墜(永久)113傲雷-旭日刀114聖誕腰帶-重量級(永久)115強襲戰甲(生命型)116麋鹿頭背袋-大(永久)117強襲手甲(生命型)118輕蝕骨拳套(火)1110年4月4日3時58分許19榮耀.靈氣槍120分離用洗滌劑321邪王雙龍劍122龍吟槍(冰正)123合金斑指【Lv:180】224冰神爪.凝魄225翡翠斑指【Lv:180】126分離用洗滌劑10110年4月4日3時59分許27翡翠斑指【Lv:180】128分離用洗滌劑6110年4月4日4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