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務人 尤耀 炫原名:尤耀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 尤耀炫 (原名: 尤耀玄尤思源 )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為職業駕駛?其自民國96年4月迄今每月
平均淨收入若干元?並以明細表方式,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收入、平均成本為何,暨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相關成本支出證明文件。
⒉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6年4月起迄今之收入情形(不應僅以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並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所有工作收入之明細、來源、期間及金額,暨提出薪資單、薪資證明、97年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債務人自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自何時開始承租?供何人居住?
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租賃契約、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
⒋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之計算明細及
各細項金額,並詳細記載自96年4月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種類、原因及金額(包括房租支出),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生活費」概括代之。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應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並提出相關繳費明細(如水、電、瓦斯、勞保、健保等,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⒌說明債務人若以從事計程車為業,名下何以有多筆投資收入?
其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6年4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中國信託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商
不成立。請說明債務人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協商過程,是否曾提出任何還款方案,及不接受中國信託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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