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MichaelKovali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chardDevries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足資識別聲請人MichaelKovalio身分之相關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陳報足資識別相對人RichardDevries身分之相關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合夥事業利益之原因事實,並陳明依何法律關係或合夥契約請求?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合夥契約等)。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