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4號原告 羅弘諺 被告 江光正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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