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36號原告 賀興凌 被告 王偉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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