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林孟潔 被告 陳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13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拆屋還地之部分廢棄。是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76萬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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