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1號原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邱義仁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被告 林辰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但本院依其所記載之地址送達,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顯見原告所記載之被告地址並非正確,又查無被告在本院轄區內設有住居所之資料;另依照原告所附指稱係被告於社群媒體臉書上所設之「 鬍子辰彥 」頁面記載被告現在係在「臺北市○○街000號逆轉勝彩券行」擔任店員,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該被告所工作或寄寓地之法院有管轄權,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