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