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苗栗縣○○鎮○○路○○○○號二樓NONOPUB內,因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臉、右頸、左臉、右上臂、右前臂、左前臂及左髖部等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