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