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欣欣 原告與被告百昇傳播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