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陳美玉 被告 陳美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含如附件所示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起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