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椒桂
陳秀月 陳秀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被告 陳瑞青 被告 楊雪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經核為家事事事件法第70條所稱之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陳宗輝 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巷○○號,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陳宗輝除戶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另本件原告請求依遺產分配協議書分配之系爭遺產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其所在亦非坐落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