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620號

原告 陳淑卿

被告 陳其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380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7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哲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