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620號
原告 陳淑卿
被告 陳其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380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7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