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VLGARI」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民國95年5月間,佯裝買家上網購買而查獲,並扣得仿冒「BVLGARI」商標之耳環1對,嗣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偵字第9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因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偵字第9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仿冒「BVLGARI」商標之耳環1對(96年度保管字第855號),確屬仿冒「BVLGARI」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鑑定證明書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是本件扣案之仿冒「BVLGARI」商標之耳環1對,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