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鍊達 被告 陳鍊輝
林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