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0號聲請人 謝阿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謝鐘 之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