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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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麗華上訴人即被告劉金偉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承鑫 原名 周志學 .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 律師被告 劉金豪 被告 陳奎穆 被告 張生書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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