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阿洲 債務人 陳泳蓁 即 陳佩宜 債務人 陳姵辰 即 陳孟鈴 債務人 謝淑惠 債務人 陳韋任
一、債務人陳姵辰即陳孟鈴、陳韋任在繼承被繼承人 陳秋陽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泳蓁即陳佩宜、謝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