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潘愛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屘女間 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9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