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債權人甲○○
樓之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請求裁定利息之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