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97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依其所附之証物借據所載之借款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唯本次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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