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正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正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正山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姚正山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①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9月8日│①96年4月6日││││②96年4月18日││││③96年4月2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4739號││年度案號│1136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78號│100年度易緝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100.8.18│100.8.19│││日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78號│10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確定│100.10.17│100.12.20│││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