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智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智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該案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21公克,因鑑驗使用0.00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1
年2月8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6、187、188、18
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涉嫌於111年1月7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6樓605室內,以燃燒玻璃球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點係在上開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為由,而予以行政簽結等情,亦有簽呈在卷可按,是此部分均堪認定。
㈡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21公
克,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驗餘淨重0.116公克),經鑑驗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除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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