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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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9月1日向案外人 劉民慶 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8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存續期間自88年9月3日起至118年9月2日止,經登記在案,而案外人劉民慶於99年5月11日就本案債權讓與聲請人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貸契約書、本票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160-439│旱│99.00│全部│甲○○所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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