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另因槍砲彈刀條例案件及麻藥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43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上揭8年2月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5年9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6年3月24日13時許,在臺中縣○里鄉○○村○○路469之13號「中社花市」前,因擺攤問題與告訴人乙○○發生糾紛,竟徒手毆打告訴人乙○○胸部,致乙○○後仰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頭皮挫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7年2月20日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