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74號聲請人乙○○○○(即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清算人)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9月5日接獲本院96年度司字第188號裁定駁回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終結程序,經查中和稽徵所發文查核95年度帳冊憑證等文件,該公司尚未繳納營所稅新臺幣(下同)1,246,245元,係屬先行核估之金額,尚未結案,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2月7日就任為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尚有稅款未予繳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8月7日起展延至97年2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