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林茂發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被告 許曉匠
林志鴻 許明旺 盧政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